办理商标被驳回了怎么办?
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加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当了解具体驳回理由并认为其驳回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提起驳回复审,主张驳回理由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提交证据材料,请求对涉案申请商标做出初步审定公告的决定。
驳回复审工作需要以驳回通知书上具体驳回理由为基础展开复审理由的具体撰写并需结合具体案情适当提交证据材料。
例如,当驳回理由是认为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在先初审公告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时,则需针对涉案商标各自指定商品是否构成类似、标识是否构成近似展开复审;当驳回理由是认为申请商标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时,则需要具体将申请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功能用途进行逐一比对指明并非此情形